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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罗章森与胡天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章森,胡天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695号原告罗章森,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6日,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天建,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住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章森诉被告胡天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章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章森撤回对胡天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罗章森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秦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