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969号原告:张某,女,199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皖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95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皖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