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四民诉被告张学龙、李井、张学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民,张学龙,李井,张学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张四民,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照中,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学龙,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被告李井,女,汉族,1947年2月6日出生,被告张学党,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四民诉被告张学龙、李井、张学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四民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四民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四民承担。审 判 长 周占军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