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涛、王晓云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涛,王晓云,王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695号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都银行)。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药都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锋,药都银行清收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晓云,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亚,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二初字第00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海涛、王晓云、王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涛、王晓云、王亚在指定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涛、王晓云、王亚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涛现有坐落在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交易中心9#第16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20××4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海涛所有的坐落在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交易中心9#第16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20××48)。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