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新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伟,裴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伟,无职业。被执行人裴永兵,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50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裴永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月6日法院以(2014)临法执字第3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裴永兵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一辆(蒙l×××××)。但被执行人裴永兵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裴永兵所有的轿车一辆(蒙lck85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赵海祥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