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新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伟,裴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伟,无职业。被执行人裴永兵,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50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裴永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月6日法院以(2014)临法执字第3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裴永兵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一辆(蒙l×××××)。但被执行人裴永兵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裴永兵所有的轿车一辆(蒙lck85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赵海祥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