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青海锦盛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锦盛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青海锦盛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锦盛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吴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任某某。被告:青海锦盛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伟。被告:青海锦盛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责人:田伟。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青海锦盛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锦盛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吴某某将我房屋钥匙放到了门卫保卫处,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