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凌加德与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二铺村西姬生产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加德,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二铺村西姬生产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944号原告:凌加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二铺村西姬生产组。负责人:姬道乾,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加德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二铺村西姬生产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加德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二铺村西姬生产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凌加德负担。审 判 长 邱毛雷人民陪审员 刘祥爱人民陪审员 孙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孔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