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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张某。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下陆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