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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朱晓丹与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丹,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朱晓丹。委托代理人:阎伟,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琪,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丹与被告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丹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丹撤回对被告李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18.00元,减半收取10359.00元,由原告朱晓丹负担。审判员  包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