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白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268号原告:赵某某,住东辽县。法定代理人:某某,系原告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王贵良,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白某某,住东辽县。委托代理人:李贵忠,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白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赵胜玉及委托代理人王贵良,被告白慧及委托代理人李贵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订立婚约关系,原告借款给付被告彩礼12万元,双方于2012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取名赵翔煜(2013年4月14日出生),现年2岁。原告是初婚,被告系再婚,由于原告系聋哑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13年5月份离家出走,又回到原夫处生活,致使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但被告既不承担孩子抚养费,也未返还原告彩礼。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返还彩礼捌万元及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结婚登记时间,双方系合法夫妻。2、居民户口本,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以及家庭成员及自然人情况。3、彩礼单,证明原告与被告订婚期间,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万元。4、东辽县凌云乡凌镇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靠父母接济生活,是低保户,生活困难。5、原告的残疾证,证明原告系言语残疾,系残疾人,是弱势群体。6、刘云生出庭证实,证明原告给被告过彩礼12万元,被告生完小孩子一个多月后离家出走,以及原告父亲的生活状况在村里是中等以上。被告未答辩。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花销单,证明彩礼已经全部花没了。房屋出租合同,证明被告无房,现在租房居住。3、彩超检查报告单,证明盆腔炎让我打消炎针,他们家不给我看病,我才走的,还有证明我治病花钱了。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6、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有虽然是聋哑人,但他能挣钱,挣的钱都给他父母了,我嫁他的原因就是他能干,他现在还在沈阳打工,有户籍应该有土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缺乏劳动能力。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这份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该有相应的票据。而且只是被告自己书写,没有原告签字确认,而且花销巨大,不符合农村现有的消费水平;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租房时间是2013年7月12日,被告所说2013年7月1日就出走,被告没有举证是因为原告的过错导致出走,因此离家出走是被告的过错,其费用应由被告自己承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被告所要证实的问题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离婚出走的时间,盆腔积液是妇女的常见病,如果证明花销,应当附病历和收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定案中予以采信。庭审中,原告没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故本院不予认定,且被告陈述,是因为老人干涉。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订立婚约关系,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万元,双方于2012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取名赵翔煜(2013年4月14日出生),现年2岁。原告是初婚系聋哑人,被告系再婚,被告于2013年7月份因琐事离家未归。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返还彩礼捌万元及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珍惜现在的婚姻。通过庭审,原告当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因原告是聋哑人,其监护人父亲赵胜玉陈述也仅仅是家庭生活的一些琐事,说明不了现在的家庭已达到不可挽回的危机程度,也就是法定的离婚要件,非离婚不可。被告的叙述,可不同程度地说明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应认定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对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白慧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曹锦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