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建君、李先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358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海云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君、李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临兰民初字第5827号,申请人洪海云申请将被执行人李建君、李先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建君、李先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建君(身份证号371302198010063137)被执行人李先花(身份证号37130219801122222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