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越超诉吴建凤、吴守德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82号原告赵越超,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吴建凤,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吴守德,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越超与被告吴建凤、吴守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越超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越超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越超撤回对被告吴建凤、吴守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赵越超负担。审判长 诸葛晓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爱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