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恢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桂杰与被申请执行人梁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桂杰,梁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恢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曲桂杰,女,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执行人梁文明,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曲桂杰与被申请执行人梁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曲桂杰欠款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梁文明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四倍,按本金30000元给付原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梁文明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足额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