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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解除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弋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施某某,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2)弋民一初字第00740号施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人民币13500元。现由于办案需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文秀人民币135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亚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