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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叶胜军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胜军,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叶胜军,男,1966年8月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顾有州,职务:项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胜军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汀劳仲案(2015)第56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中胜军以本案被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撤销本案的申请,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187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