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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季××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times,王×&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季××,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季××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永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