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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韩某离婚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5年9��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韩某,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