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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翟秀梅与张富民、被告张富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秀梅,张富民,张富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翟秀梅,女,汉族,1937年4月12日出生,住西峰区。被告张富民,男,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系甘肃省会宁烟草局退休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张富学,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系庆阳市西峰区地税局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秀梅与被告张富民、被告张富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秀梅于2015年5月4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翟秀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秀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秀梅负担50元,退付原告翟秀梅50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