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翟秀梅与张富民、被告张富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秀梅,张富民,张富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翟秀梅,女,汉族,1937年4月12日出生,住西峰区。被告张富民,男,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系甘肃省会宁烟草局退休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张富学,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系庆阳市西峰区地税局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秀梅与被告张富民、被告张富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秀梅于2015年5月4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翟秀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秀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秀梅负担50元,退付原告翟秀梅50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