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岚与罗德义、吴友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岚,罗德义,吴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陈岚,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远达花园28栋。被告罗德义,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南湖印象2栋1层1号。委托代理人唐斌,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白庙镇徐东村6组18号。被告吴友华,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健康路118号附23号2楼1号。委托代理人罗云宽,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信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岚诉被告罗德义、吴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岚于2015年4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700元减半收取42850元,由原告陈岚负担。审 判 长 袁万雄审 判 员 曾伟贤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曾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