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春雷与被执行人孙士波、耿秀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雷,孙士波,耿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韩春雷。被执行人孙士波。被执行人耿秀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春雷与被执行人孙士波、耿秀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执行员 侯森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晓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