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1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如国、胡涛等与深圳市振华新科实业有限公司、张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如国,胡涛,胡昌金,王海笈,深圳市振华新科实业有限公司,张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11266号申请执行人杨如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昌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海笈,男,汉族。别执行人深圳友谊医院。法定代表人顾俭。被执行人深圳市振华新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被执行人张晓华,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解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深圳友谊医院微创外科合作协议》;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利息;案件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均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同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