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进与范立纲、林晶晶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范立纲,林晶晶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720号原告张进,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范立纲,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林晶晶,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诉被告范立纲、林晶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进负担275.00元。审 判 长 闫 欣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