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郑海龙,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郑海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67号。负责人衡阳,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丹,该公司职员。被告郑海龙,男,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1小区。法定代表人于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国文,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诉被告郑海龙、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0元,减半收取2,00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丁立伟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人民陪审员 冯德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守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