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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川民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谭亲路诉魏传华、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磐石乡王家桥村民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亲路,魏传华,达州市通川区磐石乡王家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川民初字第3416号原告谭亲路,男,生于1977年9月19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达县人,个体经营者,住四川省达川区。被告魏传华,男,生于1963年12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个体建筑业者,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磐石乡王家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何柏,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亲路诉被告魏传华、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磐石乡王家桥村民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亲路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亲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亲路撤诉。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