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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婉兰与鲁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婉兰,鲁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刘婉兰(LAU,YUENLAN),女。委托代理人崔曲平,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威,男,汉族。原告刘婉兰诉被告鲁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曲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威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2日,错将个人账户(开户名称:刘婉兰,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布吉支行,账号:9558XX)中40000元(人民币,下同)汇给了被告(开户名称:鲁威,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东门支行,账号:40000XX)。事后原告发现汇款错误,向被告催还该款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依据,其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鲁威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原告魏娟通过其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布吉支行账户(账号为9558XX)向被告鲁威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4000XXX)转款40000元。原告称,被告曾与其有过业务往来,故在原告的网上银行中保存有被告的账户信息。原告打算转账40000元给其他人,在操作网上银行时,收款人下拉框处选择的时候,被告的名字先弹出,原告错误将款项转给了被告。原、被告没有其他的经济纠纷。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布吉支行活期账户明细账查询单、网上银行转账结果截图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误将40000元从其本人账户转至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告获得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原告转入的款项40000元没有合法依据,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故被告应当将40000元返还原告。被告不答辩不举证不应诉,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刘婉兰人民币400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由被告鲁威负担。本案公告费(含原告已预交的金额及可能公告送达费用,原告可在申请执行时一并凭单主张),由被告鲁威负担。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光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谭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贞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