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8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田怖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怖和,巴彦淖尔市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882-5号申请人田怖和,个体户。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10593-6。法定代表人张成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75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在中国银行胜利北路支行的存款(账号:15×××84)3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