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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927号原告郭某,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卢某,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吉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