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927号原告郭某,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卢某,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吉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