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217号-1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芮水银、张光兰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芮水银,张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217号-1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马鞍山博望区。被执行人:芮水银,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张光兰,女,1983年4月2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100701征决【14】1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上确定的义务,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芮水银、张光兰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