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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选民与杨永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选民,杨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090-1号申请执行人马选民,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永乐,男,1989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选民与被执行人杨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