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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亭军与被执行人徐恒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亭军,徐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保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马亭军,住江源区被执行人徐恒平,住江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亭军与被执行人徐恒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森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牛志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