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张新华、修爱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国,张新华,修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387号申请人张建国,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张新华,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修爱华,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张建国、张新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修爱华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修爱华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志国审 判 员 昝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范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