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执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胡彬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胡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9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负责人:朱冬宁,行长。被执行人:胡彬彬,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彬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彬彬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潜山县公证处(2014)皖潜公证字第132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政海审 判 员 徐海英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