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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雁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雁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308号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来福园15座35-39号。法定代表人:赖彩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燕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宋雁玲,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雁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宋雁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剑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紫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