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星火与通城县隽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星火,通城县隽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李星火被执行人:通城县隽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星火与被执行人通城县隽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未执行到位的款项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