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左后灵与左后灵、左后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左后灵,左后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136号原告: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横涨村。法定代表人:黄德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左后灵,职业不详。被告:左后宾,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后灵、左后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吴双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