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颖之与武汉我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颖之,武汉我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67号原告:朱颖之。委托代理人:毛国敏,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我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0号楼1单元。法定代理人:徐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春英,该公司员工。原告朱颖之诉被告武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现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朱颖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颖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颖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朱颖之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