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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道铭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道铭,马太兵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道铭,男,1948年11月24日出生,无业,山西省襄垣县侯堡镇胡家沟村人,现住襄垣县侯堡镇西周村。委托代理人赵意峰,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系襄垣县社区普法服务中心职工,住襄垣县古韩镇西关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太兵,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山西省沁县新店镇蒲沟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秦海青,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道铭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襄垣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道铭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意峰,被上诉人马太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海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垣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建华代理审判员  冯振旗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魏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