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福秀与被执行人崔秀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福秀,崔秀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田福秀,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秀勤,女,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田福秀与被执行人崔秀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崔秀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秀勤支付田福秀29000元,但崔秀勤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崔秀勤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崔秀勤名下银行存款3075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崔秀勤银行存款307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渊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临执字第00138-1号申请执行人田福秀,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秀勤,女,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田福秀与被执行人崔秀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崔秀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秀勤支付田福秀29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足额扣划崔秀勤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文政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张明辉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书记员刘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