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涛诉山西省长治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山西省长治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142号原告李涛,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关卫华,系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长治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邯南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梅、王华荣,系山西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山西省长治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5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对被告山西省长治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5元,减半收取3877.5元,由原告李涛承担。审 判 长 李英萍审 判 员 韦庆彪人民陪审员 王元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史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