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0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于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田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