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艺鹏抢劫罪,黄艺鹏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118号罪犯黄艺鹏,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从化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穗从法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艺鹏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黄艺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艺鹏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0月30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表扬、2014年4月表扬、2014年12月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3分(2014年4月14日因在劳动岗位上嬉笑打闹被扣2分、2014年7月4日因抽唱月歌不合格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艺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艺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