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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穆洪君诉被告李红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洪君,李红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穆洪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被告:李红飞,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洪君诉被告李红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洪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洪君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慧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