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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金霞、曹云等与南通市乔森色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霞,曹云,刘长凤,周海军,李爱军,刘兴凤,施爱东,南通市乔森色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217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霞。申请执行人曹云。申请执行人刘长凤。申请执行人周海军。申请执行人李爱军。申请执行人刘兴凤。申请执行人施爱东。被执行人南通市乔森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杨荣华。关于刘金霞、曹云、刘长凤、刘兴凤、周海军、李爱军、施爱东与南通市乔森色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30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46358.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刘兴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