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芮民初字第28号原告:王某某,男,2011年7月22日生,汉族,XXX学生。法定监护人王甲,女,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XXX。农民。被告王乙,男,1984年4月22日生,汉族,XXX。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监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王乙系我父亲,我出生时被告都未回家,对我的生活从不闻不问。我母亲2012年经医院诊断被确诊为“T细胞淋巴瘤白血病”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对我也不尽一点做父亲的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每月向我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我18周岁。被告王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浩宇系被告王乙亲生儿子。2011年7月22日孩子出生。2012年王浩宇一周岁后,被告王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系被告王乙的亲生儿子,被告应尽抚养孩子至成年的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王乙系农村户口,收入应按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给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至18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乙自2013年1月1日起,每月承担原告王某某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止。每年12月30日给付当年的全部抚养费。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晓芸审判员 张西亭审判员 祁顺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尉美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