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李奇平、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利军,李奇平,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军,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奇平,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二层6号。法定代表人姚玉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振东,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志远,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17号、1层(01)101南侧、2层(02)201。负责人张春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虹,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上诉人王利军因与被上诉人李奇平、被上诉人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6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宫淼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帆、法官杨扬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利军、被上诉人北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振东、常志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奇平、被上诉人人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利军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10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辅路四元桥下,李奇平驾驶的京××号汽车与王利军驾驶的冀××号汽车相撞,导致王利军的车辆受损。交通队认定李奇平对本次事故负全责。肇事车辆登记在北方公司名下,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维护合法权益,王利军起诉请求判令李奇平、北方公司、人保公司赔偿王利军交通费532元、住宿费601元、车辆租金1万元。李奇平、北方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肇事车辆登记在北方公司名下,李奇平是北方公司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李奇平正在执行工作任务。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万元,有不计免赔)。李奇平、北方公司不认可交通费、住宿费、租金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人保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王利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在没有人伤的情况下,交通费、住宿费都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16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辅路四元桥下,李奇平驾驶的京××号汽车与王利军驾驶的冀××号汽车相撞,造成王利军驾驶的车辆受损。交通队认定李奇平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奇平为北方公司的出租司机,其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北方公司名下,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万元,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2014年10月27日,王利军将冀××号汽车送修,于2014年11月5日修理完毕提车。修理费共计14894.91元。审理中,王利军提交王××与内丘县安适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适达公司)签订的《汽车挂靠协议》、王利军与安适达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收款日期为2014年11月6日的《收款收据》,证明冀××号汽车挂靠安适达公司进行租赁业务,王利军租用冀××号汽车,日租金为1000元,王利军于2014年11月6日支付租金1.3万元;提交2014年11月5日的出租车票、石家庄至北京的火车票、高速费发票,证明其为提车和车辆办理进京证支出的交通费;提交开票日期为2014年11月6日的北京锦尚鸿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住宿费发票、北京利合家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的《历史在店客查询报表》,证明其因交通事故在北京逗留,于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5日发生的住宿费。李奇平、北方公司、人保公司对王利军的证据均不认可。北方公司提交与冀××号汽车同型号的别克××商务车租赁价格查询,证明同型号车辆在北京的日租金为450元,月租金为7500元,王利军主张的租金不真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本案中,李奇平对本次事故负全责,其为北方公司的司机,事发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北方公司应当赔偿王利军超出保险赔偿限额外的合理经济损失。关于租金,王利军主张的租金标准畸高于市场价格,其提供的租金收据收款日期为2014年11月6日,而依据王利军所述,11月6日其仍在北京办事,并未离京,且其未提供相关发票,故法院对王利军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其诉请的租金亦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王利军就其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用,仅提供346.5元的票据,其能就费用的发生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此部分费用予以支持,其余交通费的诉请,因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住宿费,2014年11月5日的住宿费298元有相应发票佐证,法院予以支持,10月27日上午王利军已将车送修,其主张27日晚在北京住宿的费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财产损失中包括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此交通费应由人保公司进行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利军交通费三百四十六元五角;二、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利军住宿费二百九十八元;三、驳回王利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利军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利军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由李奇平、北方公司、人保公司赔付车辆租金10000元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已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李奇平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那么由此给王利军造成的损失,李奇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审中王利军提供了王利军与安适达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证明王利军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冀××号别克商务车是从安适达公司租赁的,租赁期间为2014年10月25日至2014年10月30日,日租金为1000元,并且提供了北京市勤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车结算单,证明修车日期为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5日,因此事故导致王利军租车时间延长,支付了13000元租车费(由收款收据可以证实)。王利军11月5日去北京是为了提车,当晚补办进京证故未离开,而一审法院认为11月6日王利军未离京,是仍在北京办事,是片面理解了王利军的理由,并且纠结王利军11月6日在不在北京办事,并不影响本案王利军的诉请。由于李奇平的原因导致王利军租车时间延长,多发生了租车费用,故该部分费用李奇平、北方公司、人保公司应当予以赔付。综上所述,王利军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李奇平、北方公司、人保公司支付王利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多付的车辆租金10000元;由李奇平、北方公司、人保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北方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王利军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北方公司与一审的答辩意见一致,不认可车辆租金与本事故的关联性,对王利军的上诉请求均不予认可。人保公司未参加庭审,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一审判决查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保公司愿意遵从一审判决。李奇平未参加庭审,同时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及其他书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本案中,交通队已认定李奇平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奇平为北方公司的司机,其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北方公司名下,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万元,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故人保公司应当承担合理的交通费用,北方公司应当承担超出保险赔偿限额外的合理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赔偿王利军的交通费,北方公司赔偿王利军的住宿费,于法有据,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王利军要求李奇平、北方公司、人保公司赔偿延迟还车的车辆租金,王利军未能提供发票证明相关费用已实际发生,故本院对王利军提供的车辆租金相关证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未支持王利军要求的车辆租金,并无不当。综上,王利军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9元,由王利军负担14元(已交纳),由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利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宫 淼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艳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