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行执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与渭河煤化工集团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渭河煤化工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渭行执审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住所地:渭南市东风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习黎东,局长。被执行人渭河煤化工集团。住所地:东风大街高新区西段。法定代表人钱嘉斌,经理。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做出的渭高劳监罚字(2014)1号《渭南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做出的渭高劳监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做出的渭高劳监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做出的渭高劳监罚字(2014)1号《渭南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邓卫民审 判 员 孙兴盛代理审判员 刘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索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