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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占信用社申请执行水小利、梁军齐、韩东方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27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占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西曲沟负责人翟某被执行人水小利,男,1973年7月1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梁军齐,男,1972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韩东方,男,1958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水红梅,女,1963年5月2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水艳粉,女,1978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济源市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占信用社申请执行水小利、梁军齐、韩东方、水红梅、水艳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水小利、梁军齐、韩东方、水红梅、水艳粉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占信用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