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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38-2吕世平申请执行林晓光、陈爱萍、杨春林、自贡正光阀门有限公司、重庆高阳电气有限公司、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世平,林晓光,陈爱萍,杨春林,自贡正光阀门有限公司,重庆高阳电气有限公司,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吕世平,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丹桂街泰丰大厦1区12层5号。委托代理人任斌,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树才,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晓光,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爱萍,女,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春林,男,汉族,1962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自贡正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汇东新区板仓孵化大楼604房间。法定代表人徐晓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高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津珞磺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陈爱萍。被执行人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工业开发区南环路25号。法定代表人林晓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东段泰丰大厦1区22层7号。法定代表人杜玉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自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林晓光、陈爱萍、杨春林、自贡正光阀门有限公司、重庆高阳电气有限公司、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晓光、陈爱萍、杨春林、自贡正光阀门有限公司、重庆高阳电气有限公司、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晓光、陈爱萍、杨春林、自贡正光阀门有限公司、重庆高阳电气有限公司、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2万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童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