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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卓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云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646号原告上海卓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赟。委托代理人胡莎。被告上海云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卓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云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卓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卓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卓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卓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