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德君与陈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君,陈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仿宋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00号原告李德君,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义明,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君与被告陈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义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德君负担。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廖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