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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德君与陈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君,陈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仿宋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00号原告李德君,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义明,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君与被告陈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义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德君负担。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廖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